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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
更新时间:2023-10-18 17:05:36.32  信息来源:办公室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
BALIS)简介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的整体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根据北京高校图工委的意见,经北京市教委批准,正式恢复成立“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英文名称为:Beijing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BALIS。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是北京高校图工委领导下的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一。其宗旨是,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把国家的投资、现代图书馆理念、先进的技术手段、高校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力资源整合起来,建设北京高等教育文献联合保障体系,依托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共享,以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北京的高等教育服务,为北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保证这个体系的运行,北京市教委决定成立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管理中心。BALIS管理中心设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由图工委秘书处代行其职能,负责BALIS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由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系统部和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技术部托管。

BALIS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进行情况,先后现成立6个中心,分别由有关大学图书馆负责运行。

1.原文传递管理中心,由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负责;主要依托成熟的系统平台,充分利用北京高校丰富馆藏资源和高校间便捷的网络环境,采用集中式门户平台和分布式服务结合的方式,为北京地区高校读者提供原文传递服务。

2.馆际互借管理中心,由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负责;采用集中式门户平台和分布式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北京高校丰富的馆藏资源和便捷的网络环境,为北京地区高校读者提供馆际互借服务。

3.资源协调中心,由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主要承担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中的文献评价、协调采购、资源共建以及组织文献集团采购、联合订购和统一采购的任务。

4.培训中心,由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为北京地区各高校图书馆之间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以期提高图书馆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中心将关注国内外图书馆事业发展动态,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交流,为促进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5.联合信息咨询中心,由北京科技大学图书馆负责充分发挥北京地区高校多、综合实力强、学科特色突出等优势,以强带弱,以大带小,共享高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提高北京高校图书馆的综合信息服务实力。

6. 技术支持中心,由清华大学图书馆负责;旨在聚合北京高校图书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优势,拓展各高校图书馆的技术支撑范围,促进各高校为本校用户和社会用户提供符合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技术保障服务;同时向BALIS各分中心的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和数据管理等服务

聘请北京大学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为BALIS顾问馆。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

项目管理办法

                                                                                                       (2007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以下简称BALIS)是北京市教委批准并投资建设的,北京高校图工委领导下的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一。

第二条  为加强BALIS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效率,贯彻“公开”、“公正”和“科学”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BALIS的建设采用项目管理制。BALIS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教委批准的BALIS项目,确定各建设子项目。各子项目设承建单位一个,具体组织落实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事宜,对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BALIS管理委员会根据子项目具体情况,在成员馆范围内采用指派、邀标、招标三种方式产生承建单位。

第五条  各子项目由承建单位牵头,成立子项目管理小组,实施子项目管理。多馆参与建设的子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须有1-2名来自非承建单位,由承建单位提名并报BALIS管理中心批准。

第六条  承建单位根据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子项目建设指南》,编制《子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检查、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关于项目管理的规定,BALIS项目接受北京市财政评审中心的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需提前1个月根据《子项目承建协议书》安排承建单位的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承建单位须向管理委员会分别提交《子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子项目验收报告》和《子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管理委员会审查后,视情况组织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审查或检查的结果,提出报告,必要时由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提出《子项目验收结论》。

第九条  管理中心汇总各子项目的材料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要求,编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四章 项目文件管理

第十条  子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须交BALIS管理委员会备案。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子项目建设指南》:由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具体内容、预期指标、进度要求。

2.《子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承建单位编制,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经费预算与出资方式、进度安排、专业技术路线、组织管理与项目管理小组人选、考核指标、运行模式建议等。

3.《子项目承建协议书》:由管理委员会与承建单位共同签署,主要内容包括子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完成期限、项目经费、项目成果内容和方式、成果所有权、项目验收程序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4.子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及《评估意见》。

5.子项目《验收报告》及《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邀(招)标方式还须有以下文件:

1.子项目《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具体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进度安排、技术路线、现有工作基础、效益分析等。

2.《评标结果》:评审意见与承建单位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件也须由承建单位提交BALIS管理中心存档,如《需求分析报告》、《系统设计报告》、《标准规范》、《著录细则》、《用户手册》等。

第十三条  所有文件由管理中心负责收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BALIS建设项目经费用于BALIS各项目和子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BALIS项目经费管理由BALIS管理委员会委托BALIS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BALIS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子项目承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BALIS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建设费:用于建设和购买用于共享的文献资源的费用;

2.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运输、安装、维护等费用;

3.系统购置和开发费:技术支持环境建设中所需软件的购置和开发费用;

4.培训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学习、进修或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5.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项目必需的耗材(低值易耗品)以及数据收集、整合、加工费用等;

6.开展各馆文献资源采购协调、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业务工作中所需的相关费用:如物流费、通讯费、复制费、咨询费等;

7.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8.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国内外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9.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版面费、编写出版费、印制费等;

10.专家劳务费和成果鉴定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劳动报酬和成果鉴定等费用;

第十九条  BALIS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BALIS子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BALIS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  子项目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子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子项目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子项目经费一般不予追加,并不设不可预见费。由于不可控的因素造成的经费欠缺,明显影响项目完成的,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认定属实,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追加项目经费,额度不超过原定经费的5%,仍不足部分由承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子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子项目经费中用于项目管理的部分由管理中心直接拨给承建单位,或由管理中心代管。其余部分不直接拨给承建单位,使用时由管理中心根据子项目承建单位的要求直接拨给指定的收款方。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子项目停止拨款。

第二十五条   BALIS管理中心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内的支出,填写子项目拨款申请表,经子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报BALIS管理中心后,可以拨款。子项目拨款申请表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BALIS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子项目拨款必须执行有关财务支出和报账的审批制度。

1.子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审批所有经费支出。

2.支出一万元以上的经费时,需向BALIS管理中心提供有关合同。

  3.经费拨划后,子项目负责人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向BALIS管理中心返回票据并报账。

第二十七条  每年终,子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编写相应年度的子项目年度经费决算表(表四),报送管理中心。子项目的年度经费,原则上当年必须按计划执行完。

第二十八条  子项目建设结束后,子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子项目经费预算编写子项目经费决算表(表五),由BALIS管理中心审查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子项目,二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子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BALIS管理中心的检查与监督。子项目承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BALIS管理中心对子项目承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BALIS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等处理措施,并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BALIS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要求,对子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子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子项目承建单位,必须纳入子项目承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管理,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检查子项目的进行情况。子项目承建单位有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子项目承建单位须定期向管理中心通报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通报。

第三十六条  承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若需调整,必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重大改变还需专家组讨论后再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批准。并签署《子项目补充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子项目进行过程中,若管理委员会发现承建单位有严重的违反协议的行为,或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承建单位不能胜任子项目的建设任务,经专家组评议认定后,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子项目承建单位的承建资格,并将根据情况追回剩余款项或全部款项。

第三十八条  子项目中需外购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凡由项目经费支付者,由承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招标需求, BALIS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BALIS管理委员会通过、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BALIS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管理委员会名单(2023

 

任:葛巨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级巡视员)

常务副主  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馆长兼党委副书记)

副主任:

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处长)

金兼斌(清华大学图书馆馆长)

陈建龙(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

松(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馆长)

琼(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

石长地(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

办公室主:单向群(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办公室秘:安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BALIS馆际互借中心主任:

邱雪松(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馆长)

BALIS原文传递中心主任:

储继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BALIS资源协调中心主任:

丽(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BALIS培训中心主任:

琼(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

BALIS联合信息咨询中心主任:

瑜(北京科技大学图书馆馆长)

BALIS技术支持中心主任:

窦天芳(清华大学图书馆副馆长)